传承心要准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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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,比丘、比丘尼值得恭敬?

发表时间:2021-08-24 10:22

出家僧尼应受的戒法



凡是做一个比丘、比丘尼,都应该要受持戒法。比丘、比丘尼具足戒条数,由于各部律藏的不同,在具体数字上也各有不同。《四分律》是二百五十条(比丘)和三百四十八条(比丘尼),《五分律》是二百五十一条和三百七十条,《巴利律》是二百七十条和三百十一条,《十诵律》是二百六十一条和三百五十四条。其内容,乃由“罪”的轻重,被分为八类。


第一类是波罗夷法。
此被译为“断头”或“被他所胜”。这是相当于世间法律的死刑,犯了这个罪的人,要被教团赶出(放逐),而失去比丘之资格。“波罗夷”是“被打败”或“陷入于败北”的意思。这类里面,有淫欲、窃盗、杀人和妄语四条。


第二类是“僧残法”。这是第二类重罪。此罪不会失去比丘的资格,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,但关于服罪和免罪等事项,应由僧团而决,属于本项之罪,有下面十三条:(一)故意出精,(二)触妇人身,(三)对妇人发淫猥之语,(四)向妇人说“供养淫欲法”,(五)做结婚之媒人,(六)自作超规定之高大房屋,(七)有施主时,造规定以上之大精舍,(八)以无事实的波罗夷罪,而诽谤别的比丘,(九)取别的事实附会于波罗夷罪,以诽谤别的比丘,(十)欲破僧团的和平,受其他比丘谏告亦不中止,(十一)作如此(第十条)比丘之友,不服从僧团之谏告,(十二)对自己之罪,不但不听其他比丘之谏告,反骂其他比丘,而不服从教团之谏告,(十三)与信者结特殊人情关系,损害清净的信仰,而不服教团之谏告。犯了以上十三条罪的人,应在二十人以上僧侣中受处分和忏悔。


第三类是不定法。这是不决定之罪。此罪只于比丘而有,比丘尼却无。内容有二条:(一)于秘密(隐藏)地方,与妇人单独(只有男女二人)对坐(坐向),(二)于不隐蔽之场所,与妇人单独二人对坐。以上二条,被有信仰的信徒目击时,由其信徒所告,而决定为波罗夷或僧残或单随等罪,看情形而决(不定)。


第四类是舍堕法。这是对于衣服、钵及其他物品,超过规定的所有(持有)或有不法态度时,其物品会被僧团没收,且要于僧侣面前忏悔,此罪有三十条,犯了此罪的人,要于四人以上的僧侣前交出其物品(超过规定的物品)来忏悔。舍堕的“舍”是舍物品的意思,“堕”是堕地狱的罪的意思。


第五类是单堕法。此非如前项有关财物之罪,而是有关妄语、两舌、杀畜生或饮酒等,及由执著心所起的烦恼之罪,内容有九十条(巴利律是九十二条)。犯了此罪的人,必须于三僧人前忏悔。


第六类是悔过法。这是应向他人告白或忏悔之罪。内容有关“食事”的四条律而成。犯了此罪的人,应于一人之前忏悔。


第七类是众学法。这并不是罪名,而是规定食饮的方法,说法的方法,或亲近在家人时应注意的种种“威仪作法”。违此行为者,成立“突吉罗”罪。内容有一百条,故云“百众学”,但《巴利律》是七十五条。故意犯此罪时,应对上座比丘忏悔(对首忏),若非故意触犯此罪时,则于自己心中忏悔(责心悔)即可。


第八类是灭诤法。此亦非“罪名”,而是规定僧团中所起纷诤的“镇灭法”。内容有七种方法,故云“七灭诤”。由此方法,尚未能适当镇静纷诤时,上座即成立“突吉罗罪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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